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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企业四菜一汤给员工过节费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4-04-25 21:46:23
        汪丁丁教授在《回家的路:经济学家的思想轨迹》有个故事。说在北京效区某个地方的老百姓聚在一起想出了一个发财务致富的点子,大家凑钱修了个大养鱼池。这个点子果然不错,村子上的人家家开始有些收入了。这个消息传开以后,县上的干部们知道了,很感觉兴趣,就纷纷从各科处里组织人下去参观。这叫“总结经验。推而广之”。对县里来的各色参观团体诸如税务局、工业局、农林局、宣传部等等,村子里的人不敢怠慢,每回必定捉了鱼来款待。有一回来个参观团,是县文物局组织的。村里人商量了下,说这个文物局听上去无权无钱,好象可以不用鱼虾来款待了。于是规规矩矩按县里明文公布的“工作餐标准”给文物局的人摆了普通的“四菜一汤”。文物局参观团回去一两个月之后的某一天,村里收到县文物局通知,说在该村发现重要的历史遗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养鱼池的一切活动,凡是可能损害“重要历史遗迹”的一概上报县文物局审批之后方可实行。村子里又聚在一起商量出一个决定:把养鱼池填死种粮食。于是,那个村子现在没有养鱼池,只有千篇一律但不必用来款款待县上来的人粮食。      “四菜一汤”的故事让我想起企业里给员工发放过节费的一些事。       给员工发放过节费缘于何时,难以考究。企业往往把过节费项目归类员工福利,出发点是从物质上为员工过上一个欢乐节日提供一些保障,以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之情。从这个目的上讲,透过过节费的经济现象,其实是企业在某个特定的、有纪念意见的日子里,给员工发放的一个快乐或幸福心理感受。所以,过节费应具有二个特征:一是普惠制,即只要是企业有该项政策,那么每个员工都应当享受,不能说张三有过节费李四没有。二是标准同一性,即每个节日过节费标准应当是一样的,不能说那个节日少一些,那个节日多一些。过节费之所以具有以上特征,因为过节费不如岗位或技能工资那样,以能力或工作条件等因素来衡量的,过节费更多是企业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之外追加的一种“收买”员工快乐心情的手段,所以,虽然每个节日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历史由来,但只要是人,那么在每个节日的快乐或幸福心理感受应该都是一样的,不能用过节费标准告诉员工在哪个节日你可以快乐些,而在另一个节日只少开心些。       但在薪酬管理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许多企业却为每个节日明码标价,比如“三八妇女节”给每位女性员工发100元、重阳节给节给每位老员工发200元,再比如五一发1000元、国庆发500元,制度性地给员工制定了不一样的节日快乐或幸福心理感受价格。我发现有个企业更有趣,中秋节给员工发过节费,每人1000元,但是发放时却按当月出勤来计算,员工只有出满勤才按1000元发放,未出满勤折算为实际天数发放。企业负责人告诉我这样发放才显得公平,我不知道如何回答他,因为他与我对过节费的理解不一样,他是把过节费当做工资来看,当然与出勤有关,而我是把过费理解为一种追加的员工福利,且主要与员工的心理感觉有关,企业只能是整体购买,无法将这种要传导给员工的一份祝愿分割开来寄送的。另外,还有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在企业中分不同的用工形式而给予发放不同的过节费标准,比如劳务派遣工过来的就与企业内部自己招聘的员工标准不一,过节发放实物福利时按员工等级发放等等,企业将尊卑有序、门户身份等观念以过节费的标准出差表现出来,无意中转变了过节费的激励方向,结果是花巨资发放的过节费却购买来员工一份对企业的不快乐或不公平的心理感受。       再回到汪教授老百姓养鱼的故事,其实在中国很常见,而且有时天天在上演着。只要我们留心观察,自己所在的企业,有时是你自己本身,也会以 “四菜一汤”标准接待对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影响不大的地方政府部门或业务客户,但大家似乎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究其原因,我以为是我们传统文化里常常存有某种无法言说的潜规则指引着团体、个人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而这种规则难以有清晰标准地判定行为的对或错,所以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地把市场经济最需要的公平、平等等要素以自以为是的聪明、合理方式破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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